景金委【2024】2号(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年05月28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景德镇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 月2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8日


景德镇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 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定向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 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含拆迁安 置房)、二手房。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个 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结算。

第四条 为规避风险管理,管理中心应遵循制衡原则设置岗 位,确保不同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凡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继续 正常缴存(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并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 住普通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是上述行为发生一 年之内的房屋,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现缴存地缴 存不满规定期限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非本 市户籍提供本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未成年人不得享受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主借款人非本市 户籍的,需提供本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或居住证 明。

(三)信用良好。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失信记录、列入联合 惩戒失信人员黑名单及违反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 贷款相关政策,发生骗提骗贷、贷后逾期或贷后无故断缴住房 公积金等行为的所有产权人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四)具有依法签订的购买住房的合同和有效款凭证,商品 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售房单位必须同管理中心签订准入协议,建 造、翻建住房须具有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 自住住房须具有管理职能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含拆迁安置房)不低于 所购住房总额20%的首付款,二手房、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有不 低于30%的首付款,超过144 m²房屋首付增加10%,家庭名下有 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每笔首付增加20%。

(六)借款人同意按照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并办理担保及抵押手续;

(七)贷款人退休年龄规定:按国家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 为准。申请贷款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 龄后5年内,不超过规定的最高的贷款期限。特殊情况,延迟 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 专业技术人员,且已办理聘用手续的,需提供证明文件或加盖 单位公章的说明。

(八)家庭二套房判定标准:

以家庭户为单位,在国内购置住房并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 贷款的职工,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属于第二次公积金贷款 (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新建商品房首付不低于30%,二手房首付不 低于50%,超过144 m²房屋首付增加10%)。家庭名下有未结清 的商业住房贷款,每笔首付增加20%,拒绝发放第三次公积金贷 款;

(九)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景德镇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户为单位,每户 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含拆迁安置房)合 同总价款的80%,二手房、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为不超 过中心认可的评估价的70%,所有负债合并计算,纳入还款能力 的认定,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公积金贷款年限 最长为30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利率执行,今  后如有变动,将及时公布。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 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 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 款 程 序

第十条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 可后,如购房职工有公积金贷款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公 积金中心申请备案,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不动产权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发改委立项批文;

7、营业执照;

8、总平面图;

9、 资质证书。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条件及需要的手续及 材 料 :

1、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办理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除应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外,还分 别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购置协议及付款凭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4)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建、大修住房预算,大修住房的 还需要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房屋产权证。

2、根据抵押物的价值和面积,确定贷款比例和额度,建造、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 程预算造价的70%。

(三)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并如实提供下列 证 件 :

1、购买商品房与拆迁安置房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

(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

(3)(结、离)婚证;

(4)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5)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发票;

(6)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7)银行主贷还款账户(一类卡)。

2、购买二手房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

(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

(3)(结、离)婚证;

(4)《存量房买卖合同》;

(5)增值税发票、契税票;

(6)卖方提供的首付证明;

(7)过户前《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8)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9)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10)卖方收款账户(一类卡);

(11)银行主贷还款账户(一类卡)。

3、购买集资建房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

(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

(3)(结、离)婚证;

(4)与销售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1份;

(5)首付款票据;

(6)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7)银行主贷还款账户(一类卡)。

4、购买经济适用房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

(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

(3)(结、离)婚证;

(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协议原件1份;

(5)首付款票据;

(6)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7)银行主贷还款账户(一类卡)。

5、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

(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

(3)(结、离)婚证;

(4)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

(5)与原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

(6)贷款房屋的全额发票(二手房还需提供契税发票);

(7)贷款银行出具房屋的《不动产证明》或《他项权证》 复印件 ;

(8)《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9)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10)商转公贷款过程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与原 商业贷款余额存在差额的,借款人必须自行承担差额部分;

(11)银行出具贷款房屋的余额清单和近12个月的还款流 水;

(12)银行主贷还款账户(一类卡)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在贷款人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于五个工 作日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符合贷款条件的,抵押登记完 成后发放贷款款时限不超过二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同意发放贷款,贷款人和管理中心签订 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三条 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管理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房屋出售人(期房款项转 监管账户,二手房款项转房屋出售方账户);用于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第十四条 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省内其他市 和省外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不受户籍地限制,只要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 存职工,均可以在景德镇市申请办理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 款 。

第十五条 提高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三孩及以上家庭购买 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 自住住房,并且已在本市商业银行办理住房贷款,贷款尚未还 清、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不动产 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的,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以 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方式分为 直转和自筹两种模式。

( 一 )直转模式。 借款申请人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  预约提前还贷时间后,提供材料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转公” 业务,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  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抵押  登记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直接归还商业  性个人住房贷款。此方式要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银行  和“商转公”业务办理银行为同一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二)自筹模式。借款申请人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  预约提前还贷时间后,提供材料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转公” 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借款申  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并解除抵押登记后,受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登 记手续,办妥抵押登记后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此方 式支持全市所有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章  贷 款 偿 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 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 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必 须在每月20日前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的还款账户内,中心通过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公积金对冲等方式代扣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其提前归还部分 不再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配合管理中心对贷款使用 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在7日内到产权管理 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管理中心有权 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贷款审批完成后超过一年未来办理发放的贷款不予 发 放 。

(二)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 料 ;

(三)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 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 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保证或新的抵押(质押);

(四)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质押权财 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 查 ;

(七)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利益;

(八)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管理中心有权对挪用 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 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 款本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 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 还贷款本息,管理中心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物, 并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处理抵押房产,所获款项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理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担保机构垫 付的逾期本息、罚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管理中心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 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或连 带保证责任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 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八条 上级部门对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工作有具体要 求的,以阶段性政策文件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景德镇市个人住 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细则》(景金委〔2014〕5号)同时废止。


(作者:佚名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