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批复
时间:2014年09月15日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们提交审议的《关于调整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请示》,经2014年8月13日三届三次管委会讨论,决定对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批复: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确定。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交额上限核定为2232元(单位1116元、个人1116元),单位和个人月缴下限为186元(单位93元、个人93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高于12%,不低于5%。

  三、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超过上限的,超额部分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月缴额低于下限的,要作好上调工作。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认真执行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调整缴存上下限,并按月足额汇缴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专户。


特此批复。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作者:佚名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