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时间:2014年11月07日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同意,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降低贷款准入门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普通自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提高单职工贷款上限。根据我市住房交易市场情况,将职工单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从25万上调至30万。双职工贷款上限为40万。

  三、开办异地贷款业务。户籍在我市,但个人劳资关系在异地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申请办法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四、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再缴纳住房置业担保费。

  五、优化贷款办理流程。申请二手房贷款的职工,不再办理评估手续。

  六、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切实抓好以上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减免不必要的手续和相关中介费用,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积极为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作者:佚名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