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将受罚 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时间:2008年07月07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未进管理中心专户的,以及其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将受到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并补缴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三年多来,一系列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和覆盖面稳步上升,至2005年8月止,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达到2.27亿元。据市统计部门统计,2004年底,全市有职工人数14.33万名,目前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只有4.7万名,仍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在职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不到购建住房时住房公积金政策提供的低息贷款的支持,享受不到退休时获得的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市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证。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作者:佚名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