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办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
时间:2013年07月18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一、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还款未出现逾期的职工及配偶,可以申请利用职工个人缴存余额按年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个人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以上,且提取时间间隔在12个月以上,1年办理1次提取还款,提取后职工个人缴存账户余额应保留百元以上。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提取现金。

  三、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还贷本息。在2012年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未提取的不得累计提取,在12个月还款期间出现逾期的不受理按年提取还贷申请。

  四、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需材料:(一)首次申办按年还贷的职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关于委托按年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二)填写《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提供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还款银行账号;(五)夫妻双方办理提取还款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职工办理所需附件均可到我市住房公积金门户网下载

  下载链接:http://www.jdzgjj.com

(作者:佚名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