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时间:2015年07月13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确定。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核定为2460 元(单位1230 元、个人1230 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下限为204 元(单位102 元、个人102 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 倍,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高于12%,不低于5%。

  三、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超过上限的,超额部分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月缴额低于下限的,要作好上调工作。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认真执行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调整缴存上下限,并按月足额汇缴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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