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景德镇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等4个文件的公示
时间:2021年12月15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作用,切实减轻购房职工的经济负担,同时加强业务风险防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并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了《景德镇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实施细则》《景德镇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实施细则》《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实施细则》4个文件。现将上述文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公示期间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2月21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我中心反馈,电子邮箱:jdzgjj@163.com。

  附件:1、《景德镇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2、《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实施细则》

     3、《景德镇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实施细则》

     4、《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1:

景德镇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建字〔2019〕5号)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景府办明〔2020〕40号)的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作用,结合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

1.景德镇市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2.加装电梯项目经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审查通过;

3.提取申请人为加装电梯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时限及次数

1.提取时限为加装电梯项目验收合格后1年内,逾期不再受理。

2.提取时限内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每人提取1次,原则上应同一时间办理。

三、提取额度

1.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因加装电梯及施工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依据费用筹集分摊协议进行核定。

2.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政资金补贴支付住房加装电梯费用的,不计入提取额度。

四、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已婚的,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4.施工安装协议;

5.业主分户出资加装电梯资金分摊明细表及分摊费用票据;

6.提取人银行卡。

五、其他

1.本细则由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压力,提高公积金管理服务效率,根据《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和《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款

1.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尚未结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2.申请条件

(1)已按借款合同规定还贷12个月以上;

(2)借款人每次归还部分贷款业务的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包含本金和利息),增加归还金额需按1万元整数倍归还。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时会产生归还部分当期利息,在办理部分还贷业务时会一并扣除;

(3)办理归还部分贷款业务时,如贷款有逾期,应首先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后,再办理归还部分贷款业务。

3.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结婚证;

(3)还款银行卡。

4.办理流程

(1)所有产权人本人到场并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和还款银行卡的原件到公积金业务窗口,向公积金业务窗口申请办理归还部分贷款业务;

(2)公积金业务受理人告知借款人业务办理后剩余贷款部分的月还款额,但不得更改贷款期限;

(3)公积金业务受理人出具《提前部分还款告知书》,借款人签字确认。

5.相关提醒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含其他产权人)均可申请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为还款人的,由借款人与其他借款人协商同意后,借款人本人可一人申请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情况不属实,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以及经济损失将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提取公积金归还部分贷款

1.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尚未结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其他产权人及其配偶。

2.提取方式

通过提取借款人(含其他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通过系统扣划的方式,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

3.申请条件

(1)已按借款合同规定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

(2)借款人(含其他产权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3万元以上,办理部分还贷业务后,借款人(含其他产权人)账户保留余额均不得少于百位数;

(3)办理提取公积金归还部分贷款业务时,必须近12个月无贷款逾期。如贷款有逾期,应首先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后正常还款满12个月,再办理归还部分贷款业务。

4.提取转账额度

申请人每次申请提取用于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得少于3万元(包含本金和利息),增加归还金额需按1万元整数倍归还,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时会产生归还部分当期利息,在办理部分还贷业务时会一并扣除。

5.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结婚证;

(3)还款银行卡。

6.办理流程

(1)所有产权人本人到场并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和还款银行卡的原件到公积金业务窗口,向公积金业务窗口申请办理归还部分贷款业务;

(2)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部分还贷手续;

(3)公积金业务受理人告知借款人业务办理后剩余贷款部分的月还款额,但不得更改贷款期限;

(4)公积金业务受理人出具《提前部分还款告知书》,借款人签字确认。

7.相关提醒

(1)属“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按照《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2)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归还部分贷款业务时,职工需要到贷款申请时的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点申请。

(3)申请人每次申请提取用于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得少于3万元且小于贷款剩余本息额。申请人在办理提取公积金归还部分贷款业务时,可同时办理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款,还款总额不得少于4万元(含自有资金部分,自有资金不得少于1万元),且增加归还本金金额必须按万元的整数倍。

(4)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含其他产权人)均可申请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需保证还款行为已获得其他借款人同意。如情况不属实,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以及经济损失将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三、其他

1.本细则由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3:

景德镇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实施细则


为切实减轻购房户的经济负担,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便民利民的政策优势,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期限变更业务办理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以下简称“期限变更”),是指在贷款期内对原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进行变更。借款人申请办理期限变更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用良好,申请时需连续12期以上无还款逾期记录,且历史逾期还款的累计次数不超过6(含)次。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是正常连续缴存状态。

(三)组合贷款期限变更,应征得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四)首次期限变更以合同期限为准,延长或缩短的期数以12的倍数(年)变更。

(五)借款人贷款期间仅可申请办理一次贷款期限变更业务。

二、期限变更的有关规定

(一)期限缩短

申请缩期借款人需满足变更后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正常缴存公积金基数的50%。

(二)期限延长

1.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遇失业、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收入明显下降等情况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可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提供导致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客观事由的说明材料,同意对抵押物抵押期限和置业担保期限作相应变更。

2.贷款期限延长后的“实际贷款期限”(已还期数+未来还款期数)不能超过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即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3.申请延期变更后月还款额不低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正常公积金缴存额。

(三)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贷款期限变更后,未来还款期数的执行利率,根据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按贷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标准执行。即贷款期限变更后,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利率标准执行;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不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以上利率标准执行。

三.期限变更业务办理流程

1.借款人提交申请; 

2.管理中心柜台受理; 

3.管理中心后台审核;

4.审核通过后,变更业务即时生效。

四、期限变更业务办理资料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原件;

2.结婚证(如贷款时未婚,现已婚并收入不够可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办理婚姻变更可共同计算还款能力)

3.办理期限延长的借款人需办理好抵押物抵押期限和置业担保期限的变更手续

五、其他

1.本细则由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4:

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为切实减轻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商业住房贷款还贷压力,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职工、建设和谐房地产市场的作用,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商业贷款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是指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职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其当年应还商业贷款本息额(以下简称“提取还商贷”)。

二、提取还商贷申请对象是指本人及配偶至少有一方在我市缴交住房公积金,已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均称提取还贷人)。

三、提取还商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取还贷人商业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可以办理按年提取还商贷业务;

(二)提取还贷人及其配偶在我市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三)提取还贷人应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满一年;

(四)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所归还的住房贷款没有逾期且历史上无连续3次或累计6次贷款本息逾期记录;

(五)提取还贷人公积金信用良好,无骗提骗贷行为,未被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黑名单,未被法院冻结;

(六)一个家庭有多笔商业住房贷款的,每年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其中一笔贷款。

四、提取还商贷有关规定

(一)申请时间和方式

首次提取还贷的申请时间需在偿还贷款满12个月,间隔提取不少于12个月;提取还贷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借款人本人或配偶本人一类银行卡。

(二)提取还商贷金额

借款人及配偶每次提取还贷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上一年的应还贷款本息额(以百元为单位取整数);公积金账户余额最低保留一百元。

(三)该套购房属于职工婚前单方购房的,须配偶本人出具同意办理按年提取还贷的书面意见。

五、提取还商贷业务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人一类银行卡;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四)购房发票原件;

(五)贷款银行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六)贷款银行出具的近12个月的还款流水。

(七)本人或配偶有一方在异地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近一年的缴存流水。

六、职工在通过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可选择办理购房提取、一次性结清商业贷款提取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已办理购房提取的,只能办理一次性结清商业贷款提取。

七、其他

1.本细则由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