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内容
时间:2015年05月20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一、 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和范围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 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有为职工按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也有为本人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督促单位按期缴纳住房公积金权利;有按规定使用、支取和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权利;有按规定享受政策性购房抵押贷款和个人公积金免交所得税的权利。

三、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和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明细表”、“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总表”。管理中心根据单位填写的“明细表”、“汇缴总表”办理核定、登记、缴存手续。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经市财政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适当提高1-3个百分点。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四、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作者:佚名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