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汪利娜在《人民论坛》上问答一文。汪利娜女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曾主持完成《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是房地产业研究专家学者。对比一下去年10月《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谢良兵所写《住房公积金——房改失败又一标本?》,她在此文中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总体评价分析较有水平,比较客观公正,既有肯定,也有理性分析,同时也直言制度的缺陷弊端。
但在汪女士问答一文中,也有两个问题实在不敢苟同。
第一个是关于存贷“配对”的计算有误。首先是在已经发放的523.3万笔贷款中,有不少贷款户属于夫妇双方都缴存了公积金的职工,估计不在少数,占有相当一个比例。 其次是提取使用直接用于购买住房。在以前十多年中,二、三线城市中的普通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单价尚未上扬之前,如果夫妇双方已经多年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再加上一定的家庭积蓄,完全不用申请贷款,凭直接提取使用就能购买一套100 m2 左右的住房。这么多年来,鄙人就审批办理了许多笔像这样购买住房的提取使用。 再次,在提取使用公积金中,还有许多用于归还商业银行的按揭贷款。在购买住房的金额中也占有不止一席之地,恐怕有相当一个比例。这三项加起来都应统计在内,才算比较完整。 从全国各地的具体实践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不像央行2005年5月发布的《2004年度房地产金融研究报告》中所说“住房公积金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作用不明显”,世界银行在今年11月15日份发布的《中国经济季报》中所说的 “中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使收入较高家庭受益”的情况。如果他们肯到实地考察一下,就会发现,恰恰有数以千万计的中国城市职工从住房制度改革和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普遍受益,已经改善了家庭的住房条件。问题是从事房改和公积金的同志都不愿去做统计分析工作,又拿不出实证报告,再加上大家又主动放弃“话语权”,那么就任凭局外人口沫横飞,以讹传讹。这样就非常令人遗憾了! 到头来受损的还是我们所从事的事业。
第二个是改住房公积金变为金融机构的问题。这几年来,我看见好几篇关于讨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文章,都感慨地说到“要是改变住房公积金为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就好了”。他们的“遗憾”之意几乎溢于言表,似乎把住房公积金变为金融银行就进了保险箱,从此就高枕无忧了。岂不知近几年来几大国有商业银行案件频发,层次高得多,金额也大得多。关键还在于人,在于管理制度,重要的一环还在于管理制度的执行要否落实到位。这是其一。其二,建立和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是我国政府为整个社会转型变轨,走向市场经济而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而银行只是金融企业,经营目标是实现商业利润最大化。定位不对,且机构性质也不符合。作为一个金融企业也担负不起实施一个城市的改革措施的行政责任,更无法获得地方政府委托的行政执法权。现实的情况是住房公积金作为当地人民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同时拥有政府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建立制度的履盖率尚且60%左右。如果一但由作为金融企业的银行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那么催缴催建将很快会演变为“揽储”,成为一对一的商业交易。不要说未建制未缴交的单位要向银行预设条件,银行一但有事惹毛了已正常缴交的单位,必然以停止缴交作为武器回击银行。整个改革局面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尤其是当前,以扩大履盖面来普惠中低收入职工,改革已经进入到攻坚战阶段,非公有制企业和部分经营困难的国营企业将是重中之重。像这样的企业,银行恐怕是躲避都怕来不及,不可能还找上门去。我从筹资员做起,在第一线具体操作十多年,深感此事并非儿戏,这种玩笑开不得,也开不起。银行自有银行的优势,也有自己的联络关系,但这都是商业企业的一套。这是搞改革!改革是什么?改革是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调整各社会阶层人民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没有人民政府的牵头,进行统筹兼顾协调,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不可能实施到位,不是落实而是落空。
以上两个问题,大家都可以讨论,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吗!我们是做管理工作的,不做研究工作岂不是瞎做管理。住房公积金实践十多年来,但愿我们的理论认识能到一个新的阶段,实践是本,是源头;理论认识永远是末,是流向。实践决定理论认识,但理论认识在一定条件下能反作用于实践,指导实践加快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