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时间:2008年07月18日信息来源:新华网

  1994年国务院制定《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在全国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整整10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在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得到较好推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得到了普遍认同。然而,到目前为止,全国仍有约40%、4430万职工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据调查,这些职工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占比例如此高的职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直接损害了这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到国家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因此,在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建设部汪光焘部长在会上就要求各地"要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扩大覆盖面。本文就如何在非公制经济组织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粗浅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


  党的十五大以来,以私有制、混合所有制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蓬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作为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来说,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1、完善包括住房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持久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国有企业改制分流的职工大多进入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这些职工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样,是社会当中的一个成员,享受国家各项制度的保障。另外,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想持续健康地发展,就必需留住人才,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而要做到这点,推行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深化的需要。从一些地方的统计来看,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在90%以上,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很低,有的甚至为零,这使得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的职工享受不到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实惠。据调查,城镇大部分无房户、住房困难户集中在这个群体,迫切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可以说,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关系到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各级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全面地履行职责的体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违反规定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还制定了相应的罚则,并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职责。目前,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理想,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不严、执法不力有很大关系。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未完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因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因较复杂,因各地的情况差异而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认识不足。一是部分地方的领导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一个较完整的认识,尤其是在扶持非公制经济发展时,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台人员上门催缴住房公积金当作乱收费,使这类单位不能较好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同等对待,往往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视作增加企业负担。有的负责人甚至认为,不如将缴存的公积金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表明这些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作用缺乏了解。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规模小,人数不多,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否不影响整个制度的贯彻实施。


  2、宣传不够。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在设立之初有一个较大规模的宣传攻势,使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铺得比较广。前些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刚刚萌芽,也的确未完全将其纳入制度实施范围。在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后,住房公积金制度亦已在城镇大部分职工中确立,其宣传力度有所减弱,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迅猛发展形成"剪刀差",导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此外,在2002年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出较大修改(其中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扩大了),本应是一个较的宣传机会,但各地只把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当作重点,而忽略了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制度创新不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很大的不同,体制独特。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制度,在推行时要针对实施对象的不同情况作相应对待。然而,不少地方在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无论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非公有制单位,推行的都是一个模式,事实上增加了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难度,得不到这类单位的支持。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应该看到,从自身的利益和长远发展出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所有者也是非常乐意通过较少的付出,通过完善各项保障制度来达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的目的,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从这个有利因素出发,在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候,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既要站在职工的立场说话,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要设身处地的为企业老板着想,怎样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来达到为企业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的目的。


  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单位负责人的认识。既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台的职工中广为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更要找企业负责人做工作,从其立场出发,阐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企业发展的益处,还要讲国家的法律法规,讲不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后果。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企业负责人、员工全方位了解住房公积金,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各项规定。同时要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大力推行个人住房贷款,让这些单位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让他们真实地感受国家政策的好处,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这是最好的宣传。


  其次,要横向联合,争取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迅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很难适时掌握其发展信息,因此,管理中心必须争取这些职能部门的支持,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发展情况,并建立相应的资料库。


  再次,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特点,创新制度,做好服务工作。制度创新是建立在对缴存对象全面了解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地满足缴存人的需求。这样的制度创新才不致盲目、想当然。比如,江苏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了解民营企业-三笑集团想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来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时,就和企业共同研究,创造性地规定,凡在该企业服务未满10年,员工自己提出辞职离开的,在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只能将自己缴存的部分支取归己,单位原补贴的部分个人支取后,仍需返还给单位,在该企业服务满10年以上的员工,不管是自动辞职,还是被企业辞退,在离开该企业时,住房公积金余额都归个人所有。经过2年的实际运行,说明这种办法是可行的。这既迎合了企业的想法,也满足了职工迫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求。制度创新体现在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之中,体现在日常的服务当中。要机动灵活地做好各项工作,对效益好的,做到应缴尽缴,对效益差的,可先建立资金账户;对资金充裕的,缴存要及时、足额,甚至还可预缴以后的,对资金周转有困难的,可缓缴、少缴,使住房公积金更具"人情"。


  最后,要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国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那些工作做不通、不配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单位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这是管理中心不可推卸的职责。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愈来愈大,其职工人数也越来越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惟有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才有生命力。


(作者:佚名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