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年11月26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的精神,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同意,对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一步调整如下:

  1、降低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将新房二套房的首付比例由60%调整为40%,二手房二套房的首付比例由60%调整为50%。

  2、调整二套房贷款的认定标准。(1)商业银行贷款不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套房认定标准。(2)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还清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为二套房认定标准。(3)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出售、名下没有房产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有效证明作为首套房认定标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作者:佚名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