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
时间:2017年06月23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景金委〔2017〕4号
关于同意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们提交审议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请示》,经2017年6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为避免住房公积金产生资金流动性风险,更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更加有效地支持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切实帮助广大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结合实际,同意就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作如下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可提可贷”政策

  将“职工新购买住房,可凭购房网签合同、不动产专用收据、利益相关人授权证明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以内的价款;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间,可根据情况允许其按年或按月提取贷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还贷;职工新购住房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凭购房合同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累计提取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调整为: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网签合同)和不低于购房总额20%的付款发票(或税务专用收据)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付款凭证提供首付收据或部分发票提取的,资金汇转入售房单位;对提供全额发票提取的可转入个人账户。允许提取一次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同时可提取购房人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将“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缴存职工凭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购房合同或建房合法审批手续,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或建房总造价。”调整为:

  “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缴存职工凭2015年7月1日以后的购房合同或建房合法审批手续,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或建房总造价。”

  “职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期末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其他提取不再办理。”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凡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应凭户籍证明、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等材料,均可提出异地贷款申请。申请贷款中,还需提供一名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作为其还款联系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低于30%;已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结清的,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低于50%;不向已有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购买新建商品房,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二手房,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50%。已有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不得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停办“商转公”贷款业务

  暂停我市缴存职工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在2017年6月30日前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了的贷款、提取业务,按原政策执行;自2017年7月1日起受理的贷款、提取业务,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通知具有最终解释权。

  特此批复。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23日  


(作者:佚名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