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4 名委员,2017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请示》、《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请示》、《关于防控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增加置业担保流程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设 7个科,3个管理部。从业人员112人,其中,在编57人,非在编 5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新开户单位 92 家,实缴单位1508家,净增单位 74 家;新开户职工 1.25万人,实缴职工10.18万人,净增职工0.54万人;缴存额12.86亿元,同比增长17.66 %。2017年末,缴存总额 71.79亿元,同比增长21.82%;缴存余额 39.52亿元,同比增长 14.12 %。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9家。
(二)提取:2017年,提取额7.97亿元,同比增长8.33 %;占当年缴存额的 61.93 %,比上年减少5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 32.27 亿元,同比增长 32.8%。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5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35 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 50万元。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4万笔 12.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5.15 %、26.6 %。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25万笔 8.01亿元,乐平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1万笔 3.16亿元,浮梁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5万笔 1.43 亿元。
2017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 3.76亿元。其中,市中心 2.43亿元,乐平办事处 0.93亿元,浮梁办事处 0.4亿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2.84万笔 54.73亿元,贷款余额 34.8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4%、20.96%、 33.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88.24%,比上年增加13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 7家。
(四)资金存储: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 5.13 亿元。其中,活期0.58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 0.06亿元,1年以上定期 2.23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 2.26 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88.24 %,比上年增加1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7年,业务收入11774.18万元,同比增长6.49%。其中存款利息1676.2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9768.78万元,其他 329.12 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7年,业务支出 6395.58 万元,同比增长 10.27%。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 5527.97万元,归集手续费 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 119.82 万元,其他 747.79 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增值收益 5378.59 万元,同比增长 2.33 %。增值收益率 1.44 %,比上年减少 0.1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883.8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723.9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2770.83 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80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350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487.7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16771.8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 1723.89万元,同比下降 8.25 %。其中,人员经费 976.96万元,公用经费446.93万元,专项经费 30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75.6万元,逾期率 0.22 ‰。其中,市中心0.15‰, 乐平办事处0.04‰,浮梁办事处 0.96 ‰。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或增值收益)的1%提取。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 883.87 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万元。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3487.74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8.55%。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 5.16%、5.54 %和 17.73 %。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6.5%,国有企业占21.8%,城镇集体企业占21.7%。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63.6%,国有企业18.96%,城镇集体企业占17.44%;中、低收入占 98.16%,高收入占 1.84%。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5%,国有企业31.72%,城镇集体企业占43.28%;中、低收入占 97.83%,高收入占2.17%。
(二)提取业务:2017年,2.02 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7.97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4.2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31.9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 41.7%,租赁住房占 0.62%,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5.7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6.6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6.49%,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88%,其他占0.74%)。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87%,高收入占2.13%。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6.3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9.56%,比上年减少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约 19535.71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18.34%,90-144(含)平方米占74.7 %,144平方米以上占6.96%。购买新房占69.64%(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 16.71%),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 26.86%,其他占 3.5%。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0.98%,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9.02%。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 32.34 %,30岁-40岁(含)占33.22%,40岁-50岁(含)占 26.76%,50岁以上占7.68%;首次申请贷款占 68.25%,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 31.75%;中、低收入占91.31%,高收入占8.69%。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426笔 11412.4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 19950.4万元,异地贷款余额 18181.7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121.18 %,比上年增加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7年新增三家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分别是:市招商银行、市上饶银行、市邮政储蓄银行。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2017年,经2017年6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7年7月1日起,就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作了如下调整和完善:
1、调整“可提可贷”政策
将“职工新购买住房,可凭购房网签合同、不动产专用收据、利益相关人授权证明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以内的价款;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间,可根据情况允许其按年或按月提取贷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还贷;职工新购住房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凭购房合同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累计提取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调整为: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网签合同)和不低于购房总额20%的付款发票(或税务专用收据)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付款凭证提供首付收据或部分发票提取的,资金汇转入售房单位;对提供全额发票提取的可转入个人账户。允许提取一次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同时可提取购房人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将“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缴存职工凭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购房合同或建房合法审批手续,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或建房总造价。”调整为:
“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缴存职工凭2015年7月1日以后的购房合同或建房合法审批手续,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或建房总造价。”
“职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期末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其他提取不再办理。”
2、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凡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应凭户籍证明、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使用证明等材料,均可提出异地贷款申请。申请贷款中,还需提供一名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作为其还款联系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低于30%;已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结清的,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不低于50%;不向已有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购买新建商品房,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二手房,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50%。已有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不得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停办“商转公”贷款业务
暂停我市缴存职工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为2994元(单位1497元、个人1497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下限为250元(单位125元、个人125元)。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2017年9月开通支付宝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2017年度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荣获四项荣誉,分别是:
1.景德镇市第十五届(2014—2016年度)文明单位
2.2017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优秀市直单位
3.2017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
4.2017年度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30日